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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2014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陕教体办〔2013〕19号


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

      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以来,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广大学校和相关单位的高度重视与共同努力下,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在转移和化解校园安全责任事故风险、促进校园安全管理和阳光体育运动开展、保障素质教育实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做好2013—2014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统一管理,规范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要求,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按照“省级统一管理”的原则实施。为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教体〔2009〕25号)中提出的“统一省级管理、统一中介服务和承保机构、统一保险起止时间、统一组织实施”的要求,规范实施此项工作。各市教育局要认真做好辖区内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确保中、省政策要求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应保尽保”,构建完善的校园安全管控体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省关于校方责任保险要达到“应保尽保”的目标要求做好投保工作。做到“省不漏市、市不漏县、县不漏校、校不漏人”。坚决杜绝出现脱保、不按时限要求投保或者不按实际学校数或学生人数投保的现象发生,坚决消除因未及时投保或续保而导致发生学生安全事故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赔偿的风险隐患。对于因未投保而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彻查责任、分析原因,并给予严肃处理。

      三、全面启动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

      2012年,我省在部分市县成功地开展了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主险和附加险的同时实施,更加全面地涵盖了学校可能向学生或家长进行经济赔偿或者补偿的情形,使我省的校园风险防控屏障更为坚实和完善。为此,尚未开展试点工作的县(区),在今年秋季要全面启动。已经启动试点工作的县(区),要在巩固成绩的基础上,不断深化试点工作,要在保障范围、赔偿标准、事故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

      四、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做好辖区内校方责任保险实施的相关工作。一是严格按时限要求组织辖区内各学校认真做好投保、保费上解和资料填报、数据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二是按照校方责任保险理赔的相关程序,要求和督促各投保学校在出现校园安全事故时,要及时向承保机构和保险经纪公司报案,并积极提供案件所需各种资料,妥善处理事故;三是要不断完善校园安全管理的各项职责与制度,并强化规章制度的落实,努力降低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省教育厅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要协调保险经纪公司和承保机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校方责任保险的宣传、培训、投保、理赔、风险评估、咨询及风险管控提示等服务工作,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保障投保人的各项利益。

      各地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教育厅。

      联系人:李巨娜    张 亮

      电 话:029—88668892、88668891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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