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寄宿制学校,某学生白天正常上课,未发现任何生病迹象,晚自习后回宿舍正常睡觉,第二天起床时,宿舍同学发现其已停止呼吸,经医院诊断为自身疾病导致死亡。
【案例二】某中学学生正在四楼教室上课,突感肚子不舒服,向老师请假上厕所,后发现该生摔至楼下,学校第一时间将该生送医院抢救,目前仍处于昏迷状态,学校已垫付医疗费40余万元。
【案例三】某学校一学生早上上学时,买了包子做早餐,边走路边吃包子,刚吃下一个就突然倒地,学校第一时间送往医院,两个小时后不治身亡,经医院诊断为喉咙被包子卡住,导致窒息死亡。
【案例四】某学校一学生上课,在班长喊起立时,突然摔倒,学校及时送往医院,但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五】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期间,学生杨某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王某撞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右膑骨骨折。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做了手术,期间医疗手术费均由学校支付。该学生的玩耍在正常的范围内,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学校没有管理的过错,并不属于管理的疏忽和过错,故不属于校方责任险,但学校仍承担了较高的经济赔偿。
【案例六】某学校在下晚自习后,因下大雨,老师留学生在教室集体唱歌,待雨小后让学生自行散去,一学生在校园内摔倒,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七】某小学,一名三年级学生课间在学校操场单杠处玩耍,不慎从单杠上摔落下来,造成右臂骨折。
附加无过失责任包括以下四种情况: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外的突发性侵害而导致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是依法仍需对伤亡学生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指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
其中,暴风:根据气象部门制定的风力级表规定,暴风是指风速在28.3米/秒以上,即相当于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以上的风力。
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到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
【学生自身原因】学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失行为造成自身的人身伤亡后果。
【学生体质差异】学生由先天遗传和后天获得所形成的,在形态结构、功能活动方面所固有的、相对稳定的个体特征上的不同。
【校外的突发性侵害】来自校外的车辆、外来人员或其他侵害主体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实施的突发性、不可预见的伤害事件。
在上述案例学校并无过失或行为并无不当,但按照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的条款,承保机构均给予相应的赔偿。其中案例一、二属于附加条款学生体质差异。案例三、四、五、七、八属于附加条款学生自身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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