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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三——未成年人发生擅自离校等事故,学校为及时告知监护人

【案例】
       2010年4月23日,某实验中学九年级学生在数学课后因琐事被老师误解并训斥。在教室老师对该生用三角尺在其头部敲打等进行不恰当的体罚,该生用手阻挡导致流血,随后该生被带至老师办公室进行激烈的批评教育,该生情绪激动,不能自控,老师未及时发现该情况,也没及时采取思想排解舒缓措施,就离开该生上课去了,导致该生当即私自离校处于无人监管状态,于次日在陇海铁路桐峪处发生车祸身亡。
【分析】
       此案例属于学校应承担事故责任的第八种类型,“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导致未成年学生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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