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 2008年11月6日某职业技术学院举行35周年校庆,当日学校给近6000名学生提供了免费的午餐和晚餐,当天晚上有不少学生出现腹泻不止。
【案例九】 2009年12月2日某中心小学80余名小学生在吃完学校供应的早餐(豆浆、鸡蛋)之后都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事发后,卫生部门对学生吃过的早餐(豆浆、鸡蛋)以及呕吐物留样做了调查,确认因豆浆加工不彻底而导致学生进食后发生食物中毒。 【分析】 以上案例均属于学校应承担事故责任的第三种类型中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相关标准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