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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被保险人注册学生对第三者人身伤亡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注册学生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被保险人注册学生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或被药物麻醉。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四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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