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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学校提供的生活设施等存在不安全因素 |
| 【案例】 2009年6月9日,某幼儿园11名孩子放学乘接送的面包车回家,途中面包车起火,致7名孩子被烧伤。 【分析】 此案例属于学校应承担事故责任的第一种类型中的“由于学校提供的生活设施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 | 总页数:1 第 1 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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