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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学校公共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
       2010年12月,某县附属小学8岁学生上厕所时,因学校粪池上的水泥板没有盖好,不慎坠入粪池溺亡。

【分析】
       此案例属于学校应承担事故责任的第一种类型中的“由于学校公共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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